【陈兆源】法律化、制度竞争与亚太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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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推动亚太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中国和美国都着力在亚太地区打造自贸区网络,试图整合亚太经贸规则。由于两国自贸区策略在义务性、精确性和授权性等法律化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别,客观上形成了亚太经济一体化的两种路径,其背后是美国和中国围绕贸易规则的国际制度竞争。对不同路径的选择与中国和美国在国际贸易制度中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作为在位者,美国倾向于通过较高法律化水平的方式巩固自身的规则收益和治理话语权。作为进入者,中国则主要通过较低的法律化水平降低缔约过程的交易成本来获得伙伴收益。
[关键词]法律化; 国际制度竞争; 自由贸易协定; 亚太经济一体化; 国际贸易; 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陈兆源,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专业2016级博士研究生,中国—东盟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本文刊载于《东南亚研究》2017年第5期。
一 问题的提出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无限期中止的情况下,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多边机制出现困难,而基于WTO的传统“第一代”贸易规则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均逐渐不能适应时代需要,而双边及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倍受青睐,得到快速发展。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中国、日本等都积极推动区域自由贸易[1]。以东亚为主的亚太地区虽是特惠贸易的后来者,不过迅速赶上这一趋势,以此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并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根据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地区一体化中心发布的系列数据,截至2016年2月,亚洲地区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为147份,为2000年的4倍多,并且仍有140份FTAs被提议或是正在谈判[2]。
作为亚太大国的中国和美国近年来也更加重视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国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3]。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强调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旨在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4]。面对多哈回合的困境,美国对全球层面国际贸易体系变革进程的失望使其转向区域层面推行其对外经济战略。贝拉克·奥巴马(Barack H. Obama)上任以后,WTO框架下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不断遭遇冷落,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服务业贸易谈判(TiSA)为代表的区域贸易谈判在美国的国际经济战略中占有愈发重要的位置,外加美国近年力推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它们意图重塑美国的国际贸易主导地位,建立和主导多边贸易新规则,维系美国经济霸权[5]。随着亚太地区在美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2009年以来,作为亚太再平衡战略的重要举措,美国正式加入的TPP谈判便格外引人瞩目。在双边层面,《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两次追加谈判后,最终于2011年签署并于2012年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与西欧和北美高度整合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亚太地区的主要国家,如中国和美国,都已签署了超过10个FTAs,并且一些条约间存在显著的异质性。从全球多边体制转向以双边、区域为重点的FTA谈判,这是美国贸易战略的大转型,也为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带来了新的制度选择。在区域自贸区谈判上,美国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内部主要成员之间存在明显分歧的背景下,从支持亚太自贸区转向了构建TPP。作为应对策略,中国等六国与东盟十国于2012年展开了RCEP谈判。尽管美国新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J. Trump)已签署行政命令退出TPP,但其所代表的美国偏好的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即使以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取代多边及区域自贸谈判,TPP高标准的贸易规则也会被纳入其中。在双边自贸区谈判上,对比美国早年和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等亚太国家签订并生效的FTAs,中国与其之间的路径差别依然明显。
那么,中国和美国各自偏好的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存在何种差异,进一步地,为什么中美会采取不同的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这便是本文将要着力讨论的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以法律化水平为区分,阐述作为因变量的亚太经济一体化的不同路径。第三部分在国际制度竞争视角下,借鉴企业组织竞争的相关理论,为两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提供一种新解释。第四部分是结论。
二 法律化水平与中美自贸区的路径选择
在解释亚太经济一体化的不同路径选择之前,需要区分路径间的差别。尽管存在一定共性,但中国和美国所偏好的两种路径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其核心便是法律化水平的不同。法律化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化形式。在早期的国际关系法律化文献中,世界政治中的法律化指的是国际制度可能拥有的一系列特点,它们可根据三个维度被界定,即义务性、精确性和授权性。义务性(obligation)意味着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受某种或某组规则或承诺的约束。精确性(precision)意味着规则可以明白无误界定它们所要求、认可、禁止的行为。授权性(delegation)意味着第三方获得了执行、解释、运用规则的权威,并可以解决争端,甚至还有可能制定进一步的规则[6]。
总的来说,美国在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中选择的是一种高法律化水平的路径,而中国目前则偏好低法律化水平的路径。与理论文献中法律化的三个维度对应,本部分将通过比较相关自贸协定文本及倡议内容来说明美国和中国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的差异。在双边层面,文章选择了美国与韩国、中国与韩国分别在2011年和2015年签署的自贸协定[7];在多边和区域层面,由于美国新的亚太经济一体化战略尚未出台,且鉴于美国新政府不会完全抛弃TPP的谈判成果,文章仍选择TPP和RCEP进行比较。
此处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尽管2017年1月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退出TPP,但下文将其作为RCEP的主要参照物展开对比仍是有意义的。因为即便宣布退出TPP,其所代表的美国偏好的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没有,也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首先,特朗普在贸易政策上的诉求与奥巴马政府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在就职演说中,特朗普关于贸易政策的措辞虽然显得更为严厉,但其落脚点仍是“每一个政策都要有利于美国工人和美国家庭”[8]。而这与TPP的精神恰恰是一致的[9]。其次,由于TPP在“第二代贸易规则”上走得太远,中国短时期内应无法填补其所谓“制度真空”,路径之争不会消弭。当美国退出后,在被问及加入TPP的可能性时,中方依然强调“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着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应该秉承开放、包容和透明的精神,继续致力于推进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和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10]对比美国早年和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等亚太国家签订并生效的FTAs,中国与其之间的路径差别依然明显。最后,特朗普不会完全放弃TPP的谈判成果。如徐秀军所说,特朗普一定会以某种其他形式推动重塑美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优势,因此他不会完全抛弃TPP谈判的成果。“短期内TPP搁置的概率很大,但经过一段时间有可能会以另外一种形式复活,比如与某些国家签署双边协议以及相关附加议定。”[11]刘玮也认为,不排除在2018年之后,通过“更名”、追加附属协议、与日本优先达成双边贸易协定等方式,重新拾起TPP[12]。即使以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取代多边及区域自贸谈判,TPP高标准的贸易规则也会被纳入其中[13]。故出于以上理由,尽管美国已决定退出TPP,但国内关于TPP的一系列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仍是有益的,不会简单地过时。
(一)义务性
法律化的第一个维度为义务性,意味着法律规则和承诺对国家或其他行为体能施加某种特定的约束。这种因法律而产生的义务与由于强制、友谊或道德而产生的义务有所不同。在各自贸协定中,义务性最为直观地体现在议题领域上。2015年签署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的贸易协定,共22章,不仅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规则,也包含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环境等21世纪新议题[14]。但即便如此,与2011年美国与韩国签署的《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其议题覆盖度仍有差距,例如尚未将劳工问题和政府采购进行专章阐述。美韩协定还对海关管理、特保措施和原产地规则等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则,在强化WTO协定义务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两国的约束[15]。这无疑是更高程度义务性的体现。
在关税减免上,美韩自贸协定的安排水平也高于中韩自贸协定。前者的立即免税率为80%-85%,在第10年实现协定目标,双方进出口商品和服务基本免税;中韩自贸协定的立即免税率仅超过20%,预计在第20年实现协定目标,双方商品和服务免税率为91%[16]。在服务贸易上,中韩自贸协定尽管设置了金融服务、电信等章节,但其实际约束程度和义务性仍弱于美韩FTA。此外,在劳工、环保、知识产权等标准上,美国均要求韩国调整自身国内立法[17],而更多的国内政策调整也意味着更高的义务性程度。
在区域性自贸协定谈判上,TPP协定以美国版FTA为基础建立了美国第二代高标准FTA模版[18]。2012年正式生效的《美韩自贸协定》为24章,而TPP总共为30章。TPP的谈判议题覆盖面更广,共包括21个议题和29个章节条款:一是传统议题,如商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二是涉及深度一体化的“超WTO”议题,如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劳工标准、环境等;三是关于“下一代贸易”的横向新议题,诸如规则一致、国有企业、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等。RCEP的谈判议题覆盖7大领域,主要属于传统FTA议题和当前WTO框架下讨论的议题。相比之下,美式路径覆盖得更全面,如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劳工、环境等议题,这些RCEP则没有涉及。TPP重视“下一代贸易”议题,涉及国有企业、电子商务、创新政策等议题,其中将“中小企业”议题添加到贸易协定文本当中,这是美国乃至世界上第一次。而RCEP在相关议题上则几乎是空白。覆盖更广、程度更深的协定文本无疑会给缔约方带来更多的约束与义务,故无论在双边还是在区域层面,美国偏好的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相较于中国均有着更高程度的义务性。
(二)精确性
法律化的第二个维度为精确性,意味着规则可以清晰且不含糊地规定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更加精确的协定文本意味着更高的法律化水平。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美韩自贸协定》有着比《中韩自贸协定》更高的精确性。比如在服务贸易领域,中韩决定在协定实施两年后,再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进行投资和服务贸易谈判,这意味着不确定性。又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尽管作为专章列出,但中韩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于著作权保护并没有列出明确年限,而美韩则明确将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即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同时还增加了对声音和气味商标和认证标志的保护,这种细化处理也增加了协定的精确性。
在某种意义上,精确性是与灵活性相对的,因而也体现在谈判过程和例外条款上。我们可以在中美的区域贸易协定倡议和谈判中观察两者路径的不同。TPP在谈判过程中采取的是“一揽子承诺”,这种议题联系意味着谈判的每一个项目都是使谈判最终达成不可分的部分,是一种“要么全同意要么全放弃”的谈判方式[19]。这种谈判方式灵活性很小。而RCEP框架谈判的主导原则则强调尊重多样性和提供灵活性[20],坚持亚洲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相互尊重、协商一致、照顾各方舒适度的“亚洲方式”[21]。RCEP谈判在重大问题上均采取的是协商一致原则,这是对多样性的尊重。同时,RCEP同意为成员国中不发达国家提供较多的保留条款和过渡期。正是由于条约文本和谈判过程的灵活性,中国偏好的这类自贸协定也被称为“软地区主义”[22],这也意味着无论在双边还是区域层面,相较于美国,中国偏好的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精确性程度均较低。
(三)授权性
法律化的第三个维度为授权性,意味着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将权威授给第三方来实施协定的程度。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协定中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美韩自贸协定》规定,在劳工和环保方面,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贯彻《国际劳工组织工作基本原则》中的五项核心劳工标准;必须符合多边环境组织的七个基本协定以及在未来通过的其他协定;并可将违反劳工与环境标准的问题诉诸争端解决机制[23]。中韩的相关协议文本中则无此内容。在涉及到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尽管中美和中韩都接纳了第三方仲裁,包括集中度较高的依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ICSID)设立的常设仲裁庭。但考虑到中国在加入ICSID时签署的保留条款,能提交仲裁的争端类型依然有限。
在区域层面,尽管TPP和RCEP都将目标定位为“全面、高标准(高质量)”上[24],但实质上其授权程度是不同的。TPP的投资自由化议题下引入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而非WTO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了国外投资者更大的权力[25]。 TPP的授权性程度更高,而RCEP相对有限。相比于在制度设计中考虑精确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更加强调制度应作为沟通协调的舞台,与其花精力思考如何解决争端,不如从一开始就防止争端发生。故无论在双边还是在区域层面,美国偏好的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相较于中国均有着更高程度的授权性。
综上,以法律化为核心概念,从义务性、精确性和授权性三个维度来看,我们可以识别出中国和美国在亚太经济一体化中的不同路径。概括地说,中国偏好的是一条低法律化水平的经济一体化路径,而美国选择的则是一条高法律化水平路径。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两条路径并无绝对的高下之分,而是各有利弊。如低法律化水平路径事先的缔约成本较低而事后的治理成本较高;高法律化水平路径事后的治理成本较低而事先缔约成本较高。
三 理解路径选择:基于国际制度竞争的解释
法律化水平的高低是当前亚太经济一体化实现路径与制度安排上面临的最重要的双重选择[26]。为理解中国和美国在经济一体化中法律化水平不同的两种路径,既有研究主要是从文化和观念出发的[27],建构主义也是目前研究亚太一体化理论化程度最高的流派。阿米塔夫·阿查亚(Amitav Acharya)认为由于东亚地区极强的主权意识,过于法律化的国际制度及随之而来对内政的干预就变得难以接受[28]。秦亚青在其对东亚地区合作观察的基础上提出了“过程建构主义”[29],并区分了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模式[30]。然而,这类研究注意到了亚太地区与西欧、北美等一体化的不同,但对同在亚太地区内的不同一体化路径重视不足。面对不同路径选择的新情况,建构主义者似乎暂时没有跟进,理性主义者则对这一新现象做出了反应,主要从权力政治的视角梳理不同路径的演进历史、各方的战略动机以及中国的应对之策[31]。这些研究具有启示,不过作为对外政策研究的一部分,这些分析绝大多数仍是描述性和处方性的,大国政治与作为战略选择的一体化路径之间的理论机制尚有待进一步澄清。因此,理性主义者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路径选择的理解。
在新近的国际制度研究中,国际制度竞争这一概念逐渐受到关注[32]。其反映了大国无战争时代[33]背景下,当今国际关系发生的场域逐渐从“丛林世界”转向“规则世界”[34],围绕规则制定所展开的国际制度竞争正取代围绕安全困境所展开的联盟对抗成为大国政治的主导内容。因而,亚太经济一体化的两条不同路径背后,实际上是中美之间围绕国际贸易规则展开的制度竞争[35]。本部分将借鉴企业组织竞争的相关理论,为中国和美国分别作为进入者和在位者采取不同的一体化路径进行国际制度竞争提供一个理性选择的解释。
(一)美国与中国:国际贸易制度的在位者与进入者
在国际关系的分析中常有守成国和崛起国之分。借用产业经济学中对企业类型的一种划分,可以将守成国视为在位者(incumbent),而将崛起国视为进入者(entrant)。事实上,将国家与企业进行类比对于国际关系学者来说并不难接受[36],故经济学和管理学中关于企业市场竞争中策略选择的研究也将有助于我们分析当前亚太经济一体化中的路径选择。
美国是当今贸易制度的在位者。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便是美国在工业化时代解决制造业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制度设计。奥巴马为《华盛顿邮报》的撰文中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在亚太地区及其主导的TPP谈判将执行的高标准,便是要确保美国而不是中国来制定贸易规则,使前者能够继续主导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37]。而中国在亚太地区虽然与东盟签订了FTA,并大力支持RCEP倡议,且与韩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内国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但这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对美国主导的国际贸易秩序及其所带来的伙伴压力和规则压力的应对[38],因而相对于美国的在位者身份,中国为此领域的进入者。随着经济体量的发展,中国也希望能加入国际贸易制度的规则制定。
面对在位者美国,中国作为进入者会如何参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制度竞争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美国作为在位者是否允许中国进入;第二阶段是中国进入制度市场后,作为进入者将采取何种策略与在位者进行竞争。
(二)连锁店悖论与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竞争
作为在位者,美国有可能威胁其他试图进入市场的国家,从一开始便打消它们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意图。在经济学中,莱茵哈德·泽尔腾(Reinhard Selten)提出的“连锁店悖论”(Chain-Store Paradox)[39]描绘的就是类似的情境。
连锁店悖论指的是在一个已建立的企业连锁店和一个潜在的市场进入者之间的竞争。连锁店为了保持它的垄断地位,力图阻止其他的进入者。因此它威胁要与任何其他力图进入市场的公司“宣战”。战争成本很高,新的进入者可以在进入市场或留在局外之中选择。而在位的公司则可以选择花钱与进入者开战,从而保持它的垄断地位,或是让它进入然后共同分享市场。潜在进入者将首先行动。图1中展示了这个简单的博弈模型。
图1 连锁店悖论博弈模型
潜在进入者可以选择进入或不进入;在位者可以选择报复或不报复。图中括号内第一个数字表示进入者的收益,第二个则为在位者的收益。如果在位者阻止新企业进入,那么它的收益为垄断利润(x)。如果它这样做失败了,那么进入的公司得到了利润(y),且1>x>y>0。开战使两家企业都花费了高昂的成本。在单次博弈时,均衡结果是清楚的:尽管在位者威胁要进行报复,但是它不能阻止市场进入。因为如果潜在进入者没有进入,那么在位者会获利;不过一旦新企业选择进入,在位者选择默许将更好,因为开战将有很高的成本。故在位者的威胁因此是不可置信的[40]。
同理,在国际贸易的制度市场中,美国对中国的相应威胁同样是不可置信的。即使在多次博弈中,由于与美国相比,中国的贴现因子更高,执政者更具有战略定力和政策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若是进行威胁也将是不可置信的。故对于第一阶段,美国作为在位者无法阻止中国的进入。中国知道美国的威胁不可置信,便会加入到国际贸易制度这一市场的竞争中来,提供制度产品与美国展开竞争。
(三)比较优势与中美竞争策略
对于一个仅有极少数竞争者的市场来说,进入市场的代价是昂贵的,企业在市场中要面临陡直的学习曲线,然后才能获得“先入者”的优势,战略行为将成为决定谁会成功的因素[41]。那么,中国作为进入者会采取何种策略与在位者进行竞争呢?迈克尔·波特(Michael E. Porter)在其探讨企业间竞争的著作中概括了三大通用竞争战略。一是总成本领先战略,要求企业积极建立大规模的高效设施,通过经验积极降低成本,严格控制成本和管理费用。二是差异化战略,企业提供被全行业认可的独特产品或者服务。三是集中战略,集中于特定的买方群体、产品类别或者地域市场的战略[42]。当然,进入者还可在其他方面与在位者展开竞争,如声誉等。
在国际制度竞争中,总体目标是通过国际制度获得更多的绝对收益,其内容包括伙伴竞争和规则竞争,分别对应伙伴收益和规则收益[43]。中国作为进入者,其比较优势在于成本优势,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具有一定同质性的产品,占领在位者尚未完全占领的市场。作为国际制度间的竞争,其成本主要体现在国家间交易成本上,中国需要降低缔约成本以吸引合作伙伴,以便与在位者竞争[44]。这便体现为低法律化水平路径。而在位者则更倾向于通过更高程度的“管制”[45]或提供更高门槛的制度产品来保持其在该领域的治理优势和话语权[46]。美国作为在位者,其比较优势在于完整的产品功能,尽管实现这些功能的成本较高,不过美国可通过其市场势力,施加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其结果便是提高制度化水平,这体现为高法律化水平路径。
在此基础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阐明。其一,为什么美国不能通过降低成本的办法来进行类似的“定价性掠夺”。原因是这种策略会使得其国内利益集团受损,缺乏可持续性,政治家很难在任期内说服国内社会承受这一掠夺性定价所带来的损失。若美国效仿中国的竞争策略而追求缔结低法律化水平的贸易制度,将损害美国国内利益。并且,这也不是美国作为贸易制度领域在位者的比较优势所在。其二,为什么美国不通过和中国“合谋”来共同垄断市场呢?由于以下可能的原因,中美之间想要合谋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会存在困难。一是两国的异质性,尤其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异质性[47]。二是中国威胁论,历史上,中国曾依靠“朝贡体系”主导过东亚地区。中国的崛起一方面在经济上威胁美国在亚太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经济上的成功可能加大中国的军事抱负,这在美国看来可能威胁东亚地区安全[48]。三是区域内,如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对大国协调共治的反对,使得合谋更加困难。
结论
作为推动亚太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中国和美国都着力在本地区打造自贸区网络,试图整合亚太经贸规则。由于两者在义务性、精确性和授权性等法律化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别,客观上形成了亚太经济一体化的两种路径,而其背后是美国和中国围绕贸易规则的国际制度竞争。美国选择的是一种高法律化水平的一体化路径,其缔约成本较高而治理成本较低,各方一旦完成谈判,事后条约的治理收益便体现出来。中国偏好的则是一种低法律化水平的一体化路径,其缔约成本较低而治理成本较高,各方可以就一些基本原则较快地达成共识,或是有保留的共识,增强彼此之间的伙伴关系。不过由于条约的精确性和授权性较低,条约在事后执行过程中将需要更多的后续协商,因而面临较高的治理成本。
不同法律化水平的路径选择与美国和中国在国际贸易制度中的“市场地位”密切相关。作为在位者,美国更倾向于通过提高法律化水平的方式巩固自身的规则收益和治理话语权。作为进入者,中国则主要通过降低缔约过程的交易成本来获得伙伴收益,通过差异化战略与美国竞争。借鉴企业组织竞争的相关理论,可帮助我们从理性选择的视角理解亚太经济一体化的路径之争及其背后的逻辑机制。当然国际制度竞争的战略选择不仅只是受到国际体系层面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国内政治的塑造,包括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以及利益集团三类行为体的博弈[49]。目前特朗普的当选所带来的美国亚太贸易制度建设的策略变化便是一例。
在一定程度上,本项研究也有助于理解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特质,即相对于事后的治理成本而言,更注重对事先缔约成本的考量。在贸易领域,中国亚太自贸区的建设路径体现出这一特质。与美国式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相比,中国积极参与的RCEP治理成本或许较高,而缔约成本则较低,这体现出中国对缔约成本的重视。在投资领域,由于关注缔约成本,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便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国内政治制度的替代,而更多是一种互补关系[50]。相比于事先设计如果合作发生该如何执行,中国更关注于是否有足够的条件使合作得以发生。与中国在经贸领域的实践相一致,“一带一路”倡议采取的也是一种较低法律化水平的路径。这种路径在缔约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但作为权衡(trade-off),其面临着较高的事后治理成本,这是中国式一体化路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且不同于传统意义上认为法律化水平愈高的一体化路径愈为可取,在目前的新环境下,探讨中国一体化路径的优势则可能带来新的知识增长。
此外,基于理性选择的视角,本文也有助于研判特朗普任上亚太经贸政策的变与不变。特朗普政府当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和高法律化水平的一体化路径是互相联系的,具有统一的内在逻辑。特朗普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是国内导向的,期望通过所谓“公平贸易”来保护国内劳工利益。而高法律化水平的一体化路径与此并不矛盾,例如在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等领域的高水平条款均符合公平贸易的初衷。退出TPP、重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取代多边及区域自贸谈判等变化,在特朗普看来,能够充分利用其国际地位以达成更有利于美国的贸易协定,而这也通常意味着高的法律化水平,而非相反。作为经贸领域国际制度市场的在位者,特朗普政府追求高法律化水平经贸合作的目标不会发生根本转变。
注释
[1] Jayant Menon,“Supporting the Growth and Spread of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Networks in Asia:How Can Trade Policy Help?”,ADB Working Paper Series o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No.112, 2013, p.2.
[2]数据包括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49个成员经济体。资料来源:ADB Asia Regional Integration Center,http://aric.adb.org/fta,2017-04-10。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07年第21期。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12年第22期;《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日报》2014年12月7日。
[5] 李巍、张玉环:《美国自贸区战略的逻辑——一种现实制度主义的解释》,《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8期;李巍、张玉环:《奥巴马政府国际贸易战略走向与中国的应对》,《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2期。
[6] Kenneth W. Abbott, Robert O. Keohane, Andrew Moravcsik, Anne-Marie Slaughter and Duncan Snidal, “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 No.3, 2000, pp.401-402.
[7] 选择中美共同的自贸伙伴增加了可比性。并且在时间上,美国的相应协定的签署时间在中国之前,若美国更早的自贸协定都体现出了较高的法律化水平,则更加可以说明中美在亚太经济一体化路径选择上的差异。
[8] “Remarks of President Donald J. Trump at the Inaugural Address”, 2017-01-20,https://www.whitehouse.gov/inaugural-address。
[9] Barack Obama, “Press Conference by President Obama after G20 Summit”, Hangzhou, China,2016-09-05, https://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6/09/05/press-conference-president-obama-after-g20-summit
[10]《2017年1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http://www.fmprc.go.cn/ce/cecz/chn/xwyd/t1433377.htm
[11] 《特朗普会大开经济全球化倒车吗?》,《世界知识》2017年第3期。
[12] 徐秀军、刘贞晔、周密、刘玮:《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进退之间》,《世界知识》2017年第3期。
[13] 李巍、张玉环:《“特朗普经济学”与中国:一场不可避免的“经济战”?》,清华大学全球共同发展研究院《清华全球报告》2017年第2期。
[14]李杨、冯伟杰、黄艳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效应研究》,《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6期。
[15]付荣:《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影响与法律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9期。
[16]魏伟、国世平:《中韩自贸协定的推进方向》,《开放导报》2017年第2期。
[17]刘中伟、沈家文:《美国亚太贸易战略新趋势:基于对〈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视角》,《当代亚太》2013年第1期。
[18]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文本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3页。
[19] WTO,“How the Negotiations are Organized”,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work_organi_e.htm, 2017-01-25.
[20] “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http://www.metigo.jp/press/2012/11/20121120003/20121120003-4.pdf,2017-01-25.
[21]习近平:《凝聚共识促进对话共创亚洲和平与繁荣的美好未来——在亚信第五次外长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8日。
[22] Zhao Suisheng, “Soft Versus Structured Regionalism: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Cooperation in Asia-Pacific”, The Journal of East Asian Affairs, Vol.12, No.1, 1998, pp.96-134;Zhao Suisheng, “From Soft to Structured Regionalism: Building Regional Institutions in the Asia-Pacific”, Journal of Global Policy and Governance, Vol.2, No.2, 2013, pp.145-166;秦亚青、魏玲:《结构、进程与权力的社会化——中国与东亚地区合作》,《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3期。
[23]孙玉红:《〈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新变化及其背后的动态博弈》,《当代亚太》2012年第1期。
[24]刘均胜:《TPP和RCEP双轨竞争自由化下CAFTA的建设》,《国际经济合作》2015年第2期。
[25]石静霞、马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投资章节核心规则解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沈铭辉:《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与TPP投资条款的比较分析——兼论对中美BIT谈判的借鉴》,《国际经济合作》2014年第3期。
[26]盛斌、果婷:《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博弈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10期。
[27]王正毅、迈尔斯·卡勒、高木诚一郎主编《亚洲区域合作的政治经济分析:制度建设、安全合作与经济增长》,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8页。
[28] Amitav Acharya, “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8, No.2, 2004, pp.239-275.
[29]秦亚青、魏玲:《结构、进程与权力的社会化——中国与东亚地区合作》,《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3期。
[30]秦亚青:《关系与过程: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文化建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2-153页。
[31] Shintaro Hamanaka,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Versus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Control of Membership and Agenda Setting”, ADB Working Paper Series on Regional EconomicIntegration, No.146, 2014;陈淑梅、全毅:《TPP、RCEP谈判与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亚太经济》2013年第2期;刘威、陈继勇:《TPP与RCEP的竞争性及对中美亚“三元”贸易的影响研究》,《亚太经济》2014年第5期;盛斌、果婷:《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博弈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10期;王玉主:《显性的双框架与隐性的双中心——冷和平时期的亚太区域合作》,《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10期;刘阿明:《亚太自贸区构建路径的比较分析——兼论中国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5年第2期;竺彩华、冯兴艳:《世界经济体系演进与巨型FTA谈判》,《外交评论》2015年第3期;刘均胜:《TPP和RCEP双轨竞争自由化下CAFTA的建设》,《国际经济合作》2015年第2期;李巍:《现实制度主义与中美自贸区竞争》,《当代亚太》2016年第3期;李向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一带一路”之比较》,《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10期。
[32] Julia C. Morse and Robert O. Keohane, “Contested Multilateralis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Vol.9, No.4, 2014, pp.385-412;李巍:《制度之战:战略竞争时代的中美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
[33]杨原:《大国无战争时代霸权国与崛起国权力竞争的主要机制》,《当代亚太》2011年第6期。
[34]李巍:《国际秩序转型与现实制度主义理论的生成》,《外交评论》2016年第1期。
[35]王玉主:《显性的双框架与隐性的双中心——冷和平时期的亚太区域合作》,《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10期。
[36]一些学者将国家间关系类比为企业间关系。如〈美〉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N. Waltz)、杨原;另一些学者则将国际关系治理类比为企业内部治理,如〈美〉约翰·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秦亚青。参见:〈美〉肯尼斯·华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2页,第125页;杨原:《大国无战争时代霸权国与崛起国权力竞争的主要机制》,《当代亚太》2011年第6期;G. John Ikenberry,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Its Discontents”, Millennium, Vol.38, No.3, 2010, p.520;秦亚青:《关系与过程: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文化建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5-141页。
[37] Barack Obama, “The TPP Would Let America, Not China, Lead the Way on Global Trade”,The Washington Post, May 2, 2016.
[38]孙忆:《国际制度压力与中国自贸区战略》,《国际政治科学》2016年第3期。
[39] Reinhart Selten, “The Chain-Store Paradox”, Theory and Decision, Vol.9, No.2, 1978, pp.127-159.
[40]〈美〉罗伯特·贝斯等著,熊美娟、李颖译《分析性叙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0-231页。
[41]王正毅、迈尔斯·卡勒、高木诚一郎主编《亚洲区域合作的政治经济分析:制度建设、安全合作与经济增长》,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5-286页。
[42] 〈美〉迈克尔·波特著,陈丽芳译《竞争战略》,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9-34页。
[43]李巍:《伙伴、制度与国际货币——人民币崛起的国际政治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44]由于没有追随就没有领导,在国际制度竞争中,有效的支持十分重要,这也是伙伴竞争相对于规则竞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参见陈琪、管传靖:《国际制度设计的领导权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8期;Thomas J. Christensen, “Fostering Stability or Creating a Monster? The Rise of China and U.S. Policy toward East Asi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31, No.1, 2006, pp.81-126.
[45] George Stigl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s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Management Sciences, Vol.2, No.1, 1971, pp.3-21;Sam Peltzman, “Towards a More General Theory of Regulation”,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Vol.19, No.2, 1976, pp.211-240.
[46] Christodoulos Kaoutzanis, Paul Poast and Johannes Urpelainen, “Not Letting ‘Bad Apples’ Spoilthe Bunch: Democratization and Stric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ccessionRule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Vol.11, No.4, 2016, pp.399-418.
[47] Mathew J. Burrows and Jennifer Harris, “Revisiting the Future: Geopolitical Effects ofthe Financial Crisis”,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Vol.32, No.2, 2009, pp.27-38.
[48]王正毅:《亚洲区域化从理性主义走向社会建构主义?——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5期。
[49] Helen V. Milner and Dustin Tingley, Sailing the Water’s Edge: The Domestic Politic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18-21;王浩:《社会联盟与二战后美国对外战略演化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陈琪、管传靖、金峰:《规则流动与国际经济治理——统筹国际国内规则的理论解释》,《当代亚太》2016年第5期。
[50]陈兆源、田野、韩冬临:《双边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形式选择——基于1982—2013年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定量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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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东南亚研究》2017年第5期。